1、第三章-2:租船合同,本部分,我们将掌握:1、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种类;2、租船合同中各种常用术语的含义;3、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第一节 租船合同的概述,一、概念 租船合同即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供船舶的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船合同的种类,光船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合同种类不同,程租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航次的运输为目的。租船合同是一种海上财产租赁合同,以对所租船舶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2、承租人对所租船的支配权不同,程租下的出租人仍控制着船舶,承租人不得占有船舶。定期租
2、船的承租人可以占有和使用所租船舶或所租的部分舱位;光船租船的承租人更是可以占有、按自己的需要使用船舶和获得收益。,3、承租人的费用负担不同,程租合同的承租人仅需负担运费和约定的装卸费用。定期承租人则除需负担租金外,还需依租约负担各种航程费用;光船租船的承租人负担租金和上述各类航行费用及营运费用,即光船租船下,光船承租人在许多海运海事关系中处于船东的地位。,4、承租人对船舶的利用目的不同,程租主要是让出租人为其运送货物。定期租船合同并不象程租合同那样限定承租人装运约定的货物,它对所租船舶享有使用权,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光船租船的承租人更因其可在租约范围内对所租船舶行使支配权而享
3、有目的广泛的使用权。,5、承租人与船员的关系不同,程租的承租人与船员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定期租船的承租人需给船长下达诸如签发提单、选择卸货港、向特定的收货人交货等指令;光船租船下,航行所需的船员是承租人雇佣并受其指挥,承租人与船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当于船东与船员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用于特定航次的运输,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航行,承租人只负责货物的部分管理工作,并按约定支付运费的合同。,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1、船舶的驾驶、管理和货物运输的主要工作都由出租人全面负责,承租人只在货物装卸等少数环节负有一定责任;2
4、、船舶营运中的各项费用都由出租人支付,承租人除了支付运费以外,只在例外情况下支付某些费用;3、主要由出租人承担航程中的时间损失。4、主要由出租人承担航程中的风险。,它与以提单体现的用于运输件杂货的班轮运输合同仍具有以下区别:出租人决定货载的权利不同,班轮运输下,船舱若有剩余空间可装载货物的,出租人仍可接受他人的订舱单装货。程租中,出租人不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就空舱位与他人订约装货,因承租人已约定租整条船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运费的计算不同,班轮运输多以货物的重量、容积或件数来确定运费标准。程租中,多以使用舱位之大小、租用期间的长短来计算运费。,承租人对航行期间与航线的自主决定权不同,班轮运输多属班轮
5、公司预先确定期间与固定航线的运输,托运人没有任意选择权。程租的航行期间与航线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货载需要自主决定,不必受定期与固定航线的约束。,三、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出租人的法定义务1、英国的默视保证 根据英国普通法,航次租船合同有三项默示保证:(1)to provide a seaworthy ship;(2)that she shall proceed without unjustifiable deviation;(3)that she shall proceed with reasonable despatch.,2、我国海商法的法定义务,根据海商法94条规定,第47条关于适航的
6、规定和49条关于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款,海商法第四章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仅是任意性规定。海商法第94条 本法第47条和第49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1)强制性规定,适航不做不合理绕航。,(2)任意性规定,提供约定的船舶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管货义务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约定的卸货港卸货,(二)承租人义务,1、提供约定的货物2、妥善包装货物3、及时送交和接受货物4、支付运费5、及时确定卸货港,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交船条款1、船舶
7、的描述 对承租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船舶载重量。海商法96条规定,描述不符合,承运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替换,或解除合同。如果是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的,可要求赔偿损失。但没有明确解除合同是否须构成根本违约。英国合同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二)及时交船,1、交船时间航次租船合同往往规定一个出租人最早可以要求承租人开始装货的日期和承租人必须进行装货的最晚日期,这一段期限就是受载期限。航次租船合同还可以规定一个船舶到达的最晚日期,超过这个日期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日期就是解约日,它往往是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海商法第97条),2、船舶位置 出租人如果不愿写明以免除对自己的限制,则可能将船舶位
8、置描述为“正在营运中”。3、不及时交船的法律效果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索赔解除权是绝对的,索赔权视出租人是否有过失而定。,4、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1)解除合同的期限 在英国法下,承租人可以在销约日与船舶抵达装货港之间的任何时候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但合同法第95条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理期限根据海商法应该是48小时。,(2)询问权 规定出租人在赶不上解约日时,可以询问承租人是否愿意继续履行租船合同,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内
9、作出回答。海商法第9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这种权利不限制在销约日过后才能行使。,(三)运费支付,1、运费计算一般是规定一个运费率再按装运货物的数量计收。作这样规定时,应该明确货物数量是指装船时还是卸船时的。根据航次规定一个一揽子运费。,2、运费支付的时间运费可规定预付和到付,没有规定的视为到目的港再付。运费支付的时间并不等同于运费赚到的时间。例:一英国判例中,船在1977年12月6日装妥货物并签发提单。航次租船合同的运费条款规定:“75%运费在船长签发提单5天后支付,船货损失概不退还。余款在卸货港对提单放货时支付。”船舶起航后在12月11
10、日沉没。船东向承租人索要75%运费,但法院判决船东没有这种权利。,3、扣减运费 在英国法下,擅自从运费中扣减会被视为是违约行为。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运费是不可扣减的。,(四)货物装卸条款,1.货物合同可能规定承租人应交付的具体货物,也可以规定一个可供选择的货物范围,或概括性的规定为“任何合法货物”,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货物数量。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应交付“满舱满载”的货物。否则要承担亏舱费。承运人交付货物应该及时,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承租人不及时交货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Jupiter条款,Jupiter条款,该条款的来由是这样的:1970年,油轮市场急转直下,一家名为JUPITER的百慕
11、大皮包公司,承租了10条超级油轮在波斯湾待命,等待市场转好获利。结果市场持续低迷,无人租船,10条船等待了很久没有货可装。承租人面对数百万美元的滞期费无力偿还而跑掉了,让出租人损失惨重。有了这一教训,出租人专门对此制定了防范性条款,以便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可以脱身。人们把这种防范性条款称为“JUPITERCLAUSE”。,JUPITER条款的表述:If for reasons not attributable to the vessel and/or owners,charterers fail in their duty to furnish voyage instructions or loa
12、ding orders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2,and such failure has lasted for not less than 10days,or loading had not commenced and 20days have passed after valid notice of readiness had been tendered,owners shall have the option of cancelling this charter party.,2.装卸港口,装卸港口可以明确也可选择.若一系列港口可供选择时,选择权在承租人而不是
13、出租人,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安全港口临近安全港条款预备航次 在英国法下,预备航程视为合同航程的一部分,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3.装卸任务的分担,在英国普通法下是按”船边规则”确定的,我国相仿.但现代运输一般规定专门的装卸任务的分担条款。LINERTERMS:由船东负责装卸。FIO:FREEINANDOUT,船东不管装,不管卸。FIOST:FREEINANDOUT,STOWED,TRIMMED,船东不负责装卸及理舱,平舱。FILO:FREEINLINEROUT,船东不管装管卸。LIFO:LINERINFREEOUT,船东管装不管卸。上述术语是只指明了费用的分担,还是同时指明了费用和责任的分担
14、有争议。,4.装卸时间(laytime),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时间的规定尤为重要。如果规定得不好,常常引起滞期费、速遣费的争议。,(1)装卸时间的约定,装卸时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船舶所有人使船舶装货或卸货而不收取额外费用。承租人可免费使用的装卸时间越短,对出租人越有利。装卸时间的规定可以分成两类:一是规定一个固定的装卸时间。一是规定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 quick dispatch)。合同对装卸时间的计算一般是按日规定,它可能规定具体的可用的日数。日可以是日历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2)装卸时间的起算,一般,装卸时间的起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船舶到达装卸地点
15、;船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船舶向承租人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The Notice of Readiness-下称 NOR)。到达船舶 英国法根据合同规定的装卸应进行的具体位置将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分为三种:泊位、码头或港口。,现代泊位租约下,出租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通常在装卸时间条款中加入“不管靠泊与否”(Whether In Berth Or Not,下称WIBON)或“等泊时间计为装卸时间”(Lost In 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aytime)条款,“到达即可靠泊”(Reachable On Arrival)条款,以使自己有权在船舶一抵港口但未在泊
16、之前即可递交NOR,以便及时起算装卸时间,让承租人对泊位拥挤负责,这是船租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而分摊港口拥挤引起的延误责任。,依WIBON条款,泊位租约下的船舶一旦抵达港口,满足港口租约中“到达船舶”的条件时,即可递交NOR并起算装卸时间,而不管其租约上的泊位是否可以自由使用,是否因拥挤或其他原因不能靠泊。但WIBON条款并非适用于任何场合。,案例(20140311),The Kyzikos轮在意大利装载钢制品驶往美国休斯敦港卸货,租约采用GENCON格式,其第5条有WIBON条款。该轮于1984年12月17日抵达休斯敦港。船长及时递交了NOR,该轮准备靠的泊位一直空着,但因大雾导致引航站关闭,直到12月20日该轮才靠上泊位。船东主张自12月17日起计算装卸时间;承租人则认为,如果泊位是可用的,仅因承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靠泊时,WIBON条款不应发生作用。承租人因此只承认从12月20日船舶靠泊后成为到达船舶和起算装卸时间。,本案几经裁决:,仲裁庭裁决船东胜诉,理由是WIBON条款具有将泊位租约转变为港口租约的功能;高等法院推翻仲裁裁决,仅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因没有可用泊位,WIBO